广州会计代理汇缴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补救措施
发布日期:2021-02-23 正穗财税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汇缴年度有什么补救措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小伙伴后台留言问今年的汇算清缴何时开始,接下来广州会计代理小编将陆续推送关于汇算清缴的基本问题.
汇缴年度相应支出未取得发票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预缴期间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当年汇缴期内还不能取得有效凭证,按照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上述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针对汇缴年度相应支出未取得发票的,有什么补救措施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么?广州会计代理小编解析: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因此纳税人2021年度取得了发票后可以按规则追补至相应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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