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销毁需要哪些人签名(关于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问题)
发布日期:2022-09-27 正穗财税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信息的载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按规定可以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所销毁的会计凭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销毁的时间等。2.由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督。
4.销毁人员在会计凭证销毁前,应当按照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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