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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利润等于什么乘什么(总利润的定义分析)

发布日期:2022-06-02  正穗财税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资产处置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

总利润等于什么乘什么(总利润的定义分析)

一、出售固定资产

(一)增值税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

(1)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减按2%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

(1)适用一般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试点后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可选择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有: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或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④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二)会计分录模板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结转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资产处置损益【或借记】

二、出售无形资产

(一)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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